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并制定具体目标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为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