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