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