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覆盖率目标,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冀北和冀西山地、坝上地区、沿海地区应当重点建设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矿山、农垦等部门编制的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