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