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省、设区的市、林业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