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

省、设区的市、林业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