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条有效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