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