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