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