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