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用水单位和个人兴建防渗漏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工程,发挥水资源的最佳效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