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