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