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预防溺水安全员对本辖区公共水域进行排查,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