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