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以及经批准的勘界成果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限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国家公园的界限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