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科研、戒毒康复、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