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