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养护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专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三)物业装修管理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