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