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