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再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