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