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限期支付,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等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支付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