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账立制,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