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物业配套设施设备不全,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中明确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物业管理机制。对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小区和完成综合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组织,逐步推进业主自治。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