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