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