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