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