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或者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在被责令暂停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期间继续使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