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合法受让已经取得杭州老字号认定的字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受让人进行审核。
受让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除第三项之外的其他条件并继续经营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受让人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不再继续经营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