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的普查,以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利用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