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恐龙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有关科研、参观、旅游等活动;

(六)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意见建议等;

(七)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