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