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