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措施建设恐龙地质遗迹的科普教育基地、研学旅游基地。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