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过程中不得调换、损毁和丢失恐龙化石。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