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