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依法实施分区保护。具体分区标准及管理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然保护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