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收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损毁、失窃或者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失窃或者遗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