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委托给本市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收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捐赠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