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恐龙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实对恐龙化石作出描述和标注,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应当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