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恐龙化石的收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藏恐龙化石。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经鉴定为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