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恐龙化石零星采集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出零星采集恐龙化石告知书中的内容采集恐龙化石。采集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悉采集活动信息后应当予以支持,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并在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