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恐龙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掘;发现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