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在五日内组织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评估为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应当在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出具初步评估意见后十五日内上报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