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