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基层立法联络单位,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立法联络单位在立法规划计划意见建议收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法规实施评估、法治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