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