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