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